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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疗保险
职工办理转院备案
发布时间:2017年05月11日
项名称
职工医保办理转院备案
设定依据
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石政发[2017]2号);《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石人社字〔2017〕8号);
申请条件
申报人因当地医院医疗条件所限,需要转往外地就医。
办理材料
1.
三级医院主管医师填写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、主管院长签署意见、申报人所在单位(代办机构)盖章的《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》;
2.
病历资料。
3.
患者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。
办理流程
1.
申报人向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审核科报送办理材料,申请转院;
2.
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,提出是否准予转院意见;
3.
通过审核的,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,给予办理转院并备案登记;
4.
未通过审核的,返还办理材料,告知不准予转院的原因。
办理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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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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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》
办理地点
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(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)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
办理时间
周一至周五
上午:9:00——12:00
下午:13:00——17:00(9月至5月)
下午:14:00——17:00(6月至8月)
周六、日休息
联系电话
机关事业医疗审核科
83865076
省部属企业医疗审核科
83865080
市属企业医疗审核科
83865089
区属企业及灵活就业医疗审核科
83865006